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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购买市辖区内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可申办

时间: 2023-11-06 15:20:07 来源: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作者: 记者 张宗海

为落实《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玉林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11月1日,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购买市辖区内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可申办

《通知》的提取适用范围为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玉林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预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玉林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或委托约定卖方账户(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以合同形式约定首付款的付款资金来源

《通知》对合同网签备案、不动产转移登记作了规定。

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对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的,或双方约定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约定的自筹首付款的,住建部门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对签订存量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合同中应约定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或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并需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套取公积金上报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征信

《通知》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内容。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应与购房人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玉林公积金中心在收到退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以补缴方式计入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售房企业在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由玉林公积金中心会同市住建局责成其按原路径退回相应款项。在售房企业未退回住房公积金前,不得注销合同备案。

对不以真实居住为目的,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售房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2月31日前,办理预审锁定业务

根据《通知》,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制定《关于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作为《通知》的附件,对办理流程及材料、提取额度、办理要求、解除锁定条件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

《规程》对提取的额度进行了明确,个人账户锁定及申请办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即保留100元及百位后小数)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玉林公积金中心缴存人的,申请办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为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总和(即双方账户各自保留100元及百位后小数),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有上述两种情况,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余额应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的,应同时到玉林公积金中心柜面申请办理预审锁定及购房提取业务,不能代办。

根据《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玉林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购房时间应在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为准。

原标题:玉林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购买市辖区内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可申办

责任编辑: 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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