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整理帽子引车祸 这起悲剧谁买单?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罗晓萍)骑“电驴”过程中帽子被吹歪,少年在整理帽子的过程中不慎撞上在路边行走的路人,岂料酿成大祸。近期,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引发的民事赔偿案,未成年人监护人为此付出了沉重的赔付代价。
一个不经意的小动作酿成大祸
少年被诉求高额赔偿
2024年2月24日,16岁的中学生小诚(化名)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博白县东平镇某路段时,在行驶中因左手离开车把整理太阳帽的瞬间未能注意前方路况,导致车辆撞上正在路旁正常步行的符某某,造成符某某颅脑损伤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诚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通行,单手骑行且未观察行人动态,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符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刘某某将小诚及其父母诉至博白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余万元。小诚及其父母一方辩称赔偿金额过高,且认为小诚仅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全责。
未成年人无财产
由监护人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责任认定无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小诚及其父母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故法院予以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在该案中,小诚事发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其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小诚无个人财产,故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需全额赔偿死者家属448975.22元。
法官提醒: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需年满16周岁,但法律仅规定年龄下限,未要求驾驶技能考核。家长应严格管理家中电动车钥匙,主动加强安全教育,避免放任未成年人危险骑行。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家长也可能面临沉重的经济赔偿。同时,提醒骑车出行的朋友,单手骑行、接打电话、戴耳机等行为将会分散骑车注意力、增加事故概率,骑行中的“小动作”很有可能酿成大灾祸,一定要安全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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