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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结怨报复 男子火烧废品店

时间: 2023-09-05 15:21:15 来源: 玉林日报 作者: 曾维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为泄愤,男子故意纵火。2022年11月2日,曾某某用三轮车拉了两辆被烧毁的电动车架,到玉州区谢某某夫妇开的收废旧品店欲卖掉。谢某某夫妇与其谈好价格后,给现金回收了这些车架。当时,其中一辆车架上还装有4个被烧毁的电瓶,谢某某夫妇叫曾某某拆掉拿走,可曾某某说不要了。待曾某某离开后,谢某某夫妇把电瓶拆下来,丢到垃圾桶。次日,曾某某来到收废旧品店表示要回那4个被烧毁的电瓶。谢某某夫妇告知电瓶丢掉了,但曾某某不相信,坚持要回电瓶,双方遂起了争执。

2022年11月6日晚,曾某某因心怀怨恨,来到谢某某夫妇的收废旧品店门口,放火点燃一些旧鞋子,并用蛇皮袋做遮掩。有两名路过的群众看到,及时灭了火,未造成损失。

因放火未遂,2022年11月8日晚,曾某某再次带着一捆稻草来到该收废旧品店,将稻草点燃,并将木材放到点燃的稻草上,引起收废旧品店及相邻的餐馆发生火灾,直到消防救援队来才将大火扑灭。事故造成谢某某夫妇的收废旧品店及相邻的餐馆财产巨大损失,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曾某某故意放火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该院对曾某某提起公诉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曾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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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维)

原标题:因结怨报复 男子火烧废品店

责任编辑: 韦藿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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