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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钓不慎落入鱼塘溺亡

塘主是否要赔偿?

时间: 2023-12-05 15:08:44 来源: 玉林日报 作者: 钟章铭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垂钓作为一种休闲活动,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喜爱,但个别垂钓者却因不注意安全,从而导致意外发生。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

市民鱼塘边夜钓不慎溺亡

市民张某夜钓时不慎落入鱼塘溺亡。张某家属要求鱼塘所有人某村民委员会、承包人梁某以及第三人陈某赔偿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地某鱼塘位于玉林市某小区后面,该塘属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所有。2010年5月25日,某村委会与陈某及其父亲签订《某鱼塘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年限自2011年7月起至2041年6月30日止,租赁期间使用方应保持该村农田农业生产用水。2018年,陈某及其父亲将该鱼塘转租给被告梁某,租赁期限自2018年7月31日至2022年7月31日。被告梁某租到后,主要用途为养鱼,也收取极少费用供熟人、朋友垂钓。

事发后,经法院核实,该鱼塘的岸边显著位置设置有警示牌、安放有救生圈、竹筏。

法院:索赔无法律依据,依法驳回

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鱼塘的所有人被告某村委、名义承包人陈某,已将该鱼塘租给被告梁某,实际经营者是被告梁某,故梁某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事故发生地某鱼塘已经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牌、并安放了救生圈等安全设施,故应当认定被告梁某已尽到普通、合理注意义务。死者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下水有危险,但没有使用鱼塘的相关安全设备,其应对自己的意外死亡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钟章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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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钓不慎落入鱼塘溺亡

责任编辑: 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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